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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集团注册商标获维持

发布时间:2016-01-01 14:48:00   浏览次数:
         2015年5月,奔驰汽车制造商-戴姆勒股份公司分别以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”和“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”等为由,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“撤三”和“无效宣告”请求,要求撤销我集团依法注册的第1229485号“图形”商标。
       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,我集团认真收集、整理了相关商标使用证据,并委托专业的商标专利事务所,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答辩材料。
   经国家商标局审查认为,该商标系我集团合法注册、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,另外,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、设计风格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“奔驰”商标差异明显,未构成近似商标,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。
        为此,2015年底和2016年初,国家商标局先后作出“驳回戴姆勒股份公司的撤销申请,第1229485号图形商标不予撤销”的决定和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”的裁定。